一、买受人自竞价成交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可通过竞价系统打印《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》。买受人凭《北京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》,在竞价日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,通过北京市财政局指定的23家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营业网点,一次性将全部成交价款直接缴付至北京市财政专户。
23家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包括:北京银行、工商银行、建设银行、农业银行、中信银行、交通银行、招商银行、广发银行、中国银行、光大银行、平安银行、兴业银行、北京农村商业银行、邮政储蓄银行、渤海银行、九江银行、浙商银行、创兴银行、广东华兴银行、珠海华润银行、民生银行、华夏银行、浦东发展银行。
二、买受人应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23家非税收入代收银行营业网点的营业时间内结清成交价款。买受人不得采用网上银行和异地划款的方式结清成交价款。若买受人采用支票方式结清成交价款的,买受人应到开户银行办理划款手续。如果因买受人跨行缴款造成成交价款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到账,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,由买受人自行承担。
三、如果买受人不按规定结清成交价款的,视为其放弃增量指标,其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。
四、买受人按规定结清成交价款的,由代收银行向其开具《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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